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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講評裁判長須知

個別講評裁判長須知

A、介紹評分內容: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

 




分析能力40%:

講評者的分析應具體精簡,以條理分明的方式指出講者整體表現的優點和缺點。評語中肯而合邏輯。

建議30%:

講評者建議要實際、可行、正面、積極,指出改進的方向,幫助演講者精益求精。

表達技巧15%:

講評者在提出建議時,要能體會演講者的感覺與需求,以不傷害講者的溫和友善的方式提出講評。

總結表現15%:

概括評語、提出建議和鼓勵,促使演講者繼續努力改進。

B

計時規則

1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

2

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參賽者因此而導致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時間規定為 2 - 3 分 。計時員會在
二分鐘舉綠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
分三十秒舉黃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
鐘舉紅旗(一直舉著,,不可搖動,且不會再有任何聲響告知已經超過 2 30 秒),
凡參賽者所使用之時間不足 1 30 秒、或超出 2 30 秒者均視為不合格。

   

C

有五位參賽者以上參加之比賽可宣佈(取)前三名優勝者(第三名亦可不取);四位參賽者以下參加之比賽僅取前二名優勝者。

D

如有因時間因素失去比賽資格情形,主持人應予宣佈,但不宣佈失去比賽資格之參賽者姓名。

E、

指派但不公開「同分裁判」,同分裁判必須列出所有參賽者的名次

F、 若前三名中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同分裁決評審評分表中該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裁定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若無,則同分裁判之評分表作廢。
G、

抗議:

裁判及參賽者可就“比賽資格”和“原創性”,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裁判長或比賽主持人提出抗議,不論參賽者的講稿來源或參賽資格如何,比賽主持人應在比賽會議宣佈散會之前,先行告知參賽者其資格被取消,但不對外宣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