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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資格
裁判資格
1.
具備高級演講員資格
2.
歷任或現任總會幹部
3.
己參加裁判訓練
4.
曾經擔任分部以上的裁判
5.
合格的裁判不能與參賽者來自同一分會、分區、分部,全國性比賽不在此限。
每分部應指派一名符合上述標準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友擔任全國演講比賽的裁判。
在分部及全國比賽層級,所有比賽
(
含幽默、講評、即席問答、指定演講等
)
, 皆需提供
7
位評分裁判、裁判長
1
位、同分裁判
1
位,總共
9
位裁判。
F
部之裁判群由
F
部各區各推舉一人,不足之處再請英文會補足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