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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演講比賽裁判長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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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介紹評分內容: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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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計時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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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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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參賽者因此而導致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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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五位參賽者以上參加之比賽可宣佈(取)前三名優勝者(第三名亦可不取);四位參賽者以下參加之比賽僅取前二名優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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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有因時間因素失去比賽資格情形,主持人應予宣佈,但不宣佈失去比賽資格之參賽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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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指派但不公開「同分裁判」,同分裁判必須列出所有參賽者的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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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若前三名中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同分裁決評審評分表中該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裁定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若無,則同分裁判之評分表作廢。 | |||
| G、 |
抗議: |
裁判及參賽者可就“資格認同”和“原創性”,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裁判長或比賽主持人提出抗議,不論參賽者的講稿來源或參賽資格如何,比賽主持人應在比賽會議宣佈散會之前,先行告知參賽者其資格被取消,但不對外宣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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