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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席問答比賽裁判長須知

即席問答比賽裁判長須知

A、介紹評分內容:演講內容必須為原創性。

 










演講佈局30%

 

演講者為了讓聽眾了解內容 , 對全篇演講所作的安排。 演講應以一個特定目標為中心鋪排, 且應分為開場、本文和結論三大部分,演講中應引入相關例證 、說明 、事實和數字融入特定目標 , 一氣呵成。

演講效果25%
 

針對問題所做的答覆是否砌合主題?是否表達演講者之決心?是否表達明確符合邏輯?

形體表現15%
 

動作是演講的一部分。演講者應依演講內容,用動作來加強效果,演講時應藉各種肢體語言如手勢、表情、走動等來配合論點。

聲音表現15%
 

聲音是傳遞信息的工具。 語調應該隨內容高低有致,速度快慢、音量大小也應有所變化。 好的聲音應該字字清晰,一聽就懂。

用語用辭15%
 

用語正確能確保觀眾注意演講內容。 從發音、咬字和語法運用是否精確、可以看出演講者控制語言的能力。

B

計時規則

1

從參賽者說出第一個字時,開始計算時間。

2

若參賽者在說出第一個字之前,即以有聲或無聲的方式在到達演講台之前與觀眾進行溝通(包括放音樂或其他音樂效果、其他人員的舞台動作),計時員即以此時間點開始計時,若參賽者因此而導致講演時間超過規定,則被認定為不合格。

 




時間規定為 1 - 2 30 秒。計時員會在
一分鐘舉綠旗(一直舉著 ,不會搖動)
一分三十秒舉黃旗(一直舉著 ,不會搖動)
二分鐘舉紅旗(一直舉著 ,不會搖動,且不會再有任何聲響告知已經超過 2 30 秒),
凡參賽者所使用之時間不足1分鐘、或超出 2 30 秒者均視為不合格。

C

有五位參賽者以上參加之比賽可宣佈(取)前三名優勝者(第三名亦可不取);四位參賽者以下參加之比賽僅取前二名優勝者。

D

如有因時間因素失去比賽資格情形,主持人應予宣佈,但不宣佈失去比賽資格之參賽者姓名。

E、

指派但不公開「同分裁判」,同分裁判必須列出所有參賽者的名次。

F、 若前三名中有積分相同者,則依同分裁決評審評分表中該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裁定兩位同分者之名次先後。若無,則同分裁判之評分表作廢。
G、

抗議:

裁判及參賽者可就“比賽資格”和“原創性”,在宣佈優勝者及候補人之前,向裁判長或比賽主持人提出抗議,不論參賽者的講稿來源或參賽資格如何,比賽主持人應在比賽會議宣佈散會之前,先行告知參賽者其資格被取消,但不對外宣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