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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比賽裁判之基本要素

       

演講比賽裁判之基本要素

1. 演講比賽成功之道
  1.1 有規畫
  1.2 公正無私的裁判
  1.3 熟知比賽規則
         
2. 評審團成員  
  2.1 裁判長  
  2.2 評分裁判
  2.3 同分裁判  
         
3. 裁判長工作  
  3.1 指定裁判群、記票員、計時員及不公開之 同分裁判
  3.2 提供裁判參賽者名單,講解評審規則及評分標準
  3.3 提醒裁判評分不考慮演講時間,不具任何私心
  3.4 裁判長不參與評分,除非已事先指定需評分
  3.5 提供計分表給計分員,並監督計分過程
  3.6 提供獲勝名單給比賽主持人
         
4. 裁判資格  
  4.1 合格的裁判必須是有效會員
  4.2 合格的裁判必須達C6
  4.3 評分裁判必須不能與參賽者來自同一分會
         
5. 裁判特質  
  5.1 精確
  5.2 公正
  5.3 可信
  5.4 有知識
  5.5 好的聆聽者
         
6. 裁判工作  
  6.1 裁判的職責並非做講評
    6.1.1 講評人員
      6.1.1.1 為演講做評鑑
      6.1.1.2 特定目標為衡量標準
      6.1.1.3 給予意見
         
  6.2 選出優勝者
         
7. 裁判注意事項
  7.1 視決定為高度機密
  7.2 不為決定作註解
  7.3 不告訴參賽者改進之道
  7.4 熟知規則並事先研究評分表
  7.5 提前20分鐘到場
  7.6 練習算數計分
  7.7 不計時也無時間偏好
  7.8 再算一次
  7.9 不給同分
  7.10 寫下第一,二,三名
  7.11 簽名
         
8. 裁判十誡
  8.1 迴避親朋好友
  8.2 無視外表衣著
  8.3 公正無私
  8.4 不受參賽者上台順序影響
  8.5 不偏袒弱勢者
  8.6 熟悉評分標準
  8.7 不可有再給一次機會想法
  8.8 不受參賽者以往榮耀影響
  8.9 不受參賽者以往不良表現影響
  8.10 不受二度參賽者影響
         
9. 同分裁判
  9.1 身分保密僅裁判長知道
  9.2 將所有參賽者都列入,清楚標示出名次
  9.3 評分結果須封裝後交給裁判長、唯有優勝者得分平手時才使用以解套
  9.4 前三名中出現同分時,以同分裁判所交出之評分表為主,不得異議
         
10. 給裁判的最後叮嚀
  10.1 別當裁判,如果你無法秉公處理
  10.2 無法勝任就別當裁判
         
11. 比賽規則
  首要條件 -- 務必使用TM 發行之比賽規則進行,不可改變也沒有例外
         
12. 比賽規則六大要素--易引發歧意
  12.1 資格認同
    12.1.1 必須是合格會員
    12.1.2 新會員、雙重會籍、或恢復會籍者 必須是當期有付費之會員
    12.1.3 參賽者須達 C6 以上
    12.1.4 唯一例外 : 當年度七月一日後成立新分會的創始會員,並該分會在分區比賽前正式成立
    12.1.5 每位參賽者須先參加分會比賽、分區比賽及分部比賽,進而代表參加更高階層比賽
    12.1.6 同一項目比賽不可參加2個或以上之分區比賽
    12.1.7 但在同一次分區比賽中可參加不同項目
    12.1.8 下列人選不可參加比賽
      12.1.8.1 任期中的總會各幹部
      12.1.8.2 上一任區總會長
      12.1.8.3 下一屆已公佈之總會幹部候選人
  12.2 原創性
    12.2.1 內容5~7”為講者原著創作
    12.2.2 引言須表明來處
    12.2.3 不可全篇引用他人作品或不表明出處
    12.2.4 只要裁判投票結果認定為抄襲,即取消參賽者資格
    12.2.5 明顯違反的例子
      12.2.5.1 即使指出原著作,但大部分時間都在引述他人作品
      12.2.5.2 整篇講稿都從其他出處取得
  12.3 幽默表現
    12.3.1 要與講者傳遞的訊息相關
    12.3.2 不會因為幽默而扣分
    12.3.3 幽默非常重要
  12.4 道具運用
    12.4.1 沒有限制
  12.5 時間掌控
    12.5.1 參賽者就定位,演講開始前不要和觀眾溝通,聲音和動作都不要
    12.5.2 參賽者就定位前,就開始說話,則立即開始計時
    12.5.3
即席演講比賽中,題目只念一次,且時間限制來思考如何回答,若參賽者花長時間思考後才回答,裁判可視其斟酌分數
  12.6 抗議
    12.6.1 只有裁判和參賽者才可提出抗議
    12.6.2 抗議內容僅限於“資格認同”和“原創性”
    12.6.3 只有裁判長和比賽主持人可接受抗議,且優勝名單尚未宣讀完
    12.6.4 對被質疑的參賽者,須給予機會辯解
    12.6.5 如何處理抗議事件﹙舉例﹚
      a) 參賽者 B發現 A的演講內容有部分來自專業講師 Bob Roberts 的講稿
      b) B立即告訴裁判長要抗議 A違反原創性
      c) 裁判長等所有參賽者完成演講後,隨即召集所有裁判到另一間會議室商討B提出的抗議
      d) 裁判長徵詢是否有裁判聽過 Bob Roberts 的講稿
      e) 裁判長召集參賽者 A 到會議室,給予參賽者 A 辯駁機會 並由裁判群提出質問
      f) 參賽者 A 被帶離會議室,裁判再次討論。投票表決後確定參賽者 A 喪失資格,裁判長立即將結果通知參賽者 A
    12.6.6 抗議的注意事項
      12.6.6.1 裁判負責演講內容
      12.6.6.2 比賽主持人負責參賽者的資格認定
      12.6.6.3 抗議必須在宣讀優勝者之前提出
      12.6.6.4 裁判團的決定視為結論定案
         
※個案研究

 狀況一:

  比賽主持人開始宣佈得獎名單,當他從第三名讀起時,裁判長發現主持人將順序顛倒,所以裁判長立刻站起來有禮貌地表示順序有誤,有人認為既然已宣佈,就應該承認,無法改變。
         
  你覺得呢?
         
  處理方式:
  比賽規則中有明列出,宣讀獲勝名單即視為確定,但僅一位獲勝者被宣讀,而非所有獲勝者,即時發現這個錯誤,此時可以也應該要更正,只要是獲勝名單宣讀錯誤時,裁判長、計分員、或計時員皆可中斷宣讀以更正錯誤。
         
狀況二:
  即席演講比賽中,某位參賽者預先準備了一些題庫和答案,當比賽題目宣讀出來恰巧與他準備中的一項相同,這位參賽者便拿出字條照著念來回答,有人抱怨不公,也有人認為比賽規則並未提及此處。
         
  你覺得呢?
         
  處理方式:
  Debbie Horn 的回答是:很明顯地參賽者不熟悉,或是選擇忽略掉比賽的目的—激勵發揮即席演講的技巧,這位參賽者並沒有即席演講,而只是照著念,裁判應該給他零分。
         
狀況三:
  講評比賽進行中突然發生停電,一陣混亂後,裁判長要求參賽者重講,因為裁判群受影響而分心,有人抱怨這樣對其他參賽者不公平。
         
  你覺得呢?
         
  處理方式:
  Debbie Horn 曾說過:比賽中讓任何一位參賽者重複部分或全部的演說是不公平的,也就是因為此原由,賽前簡報會要求裁判坐離講台近一點,以避免麥克風故障或其他干擾。不管麥克風故障或其他干擾發生,參賽者都必須繼續演說,因為裁判還是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