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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題材-別再說「算了」

107.02.02.    覃櫟芳         57 分鐘

請問在場的會友,有收過交通罰單的請舉個手? 這麼多!想必各位當下的心情一定跟我一樣,捶胸顿足吧!的確,一般人最嘔的就是收到就是1交通罰單但是如果一次收到11的交通罰單,那簡直是晴天霹靂,嚇到臉都綠了吧! 

    
我在去年7月初換車,因為工作很忙,一直沒有時間去裝eTag,每天上下班桃園-新莊往返,還是照樣上國道,所以當我7/16申裝好,就馬上儲值3,000元,讓它自動扣款,結果卻在四個月後突然一次收到1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事實指出"經催繳"7/5~7/15日行駛高速公路欠繳通行費,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7 條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張300元,我收到11張,,一共要繳3,300元!

    
天啊!真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我都有固定儲值怎會欠繳通行費呢?何況上面寫著經催繳?我根本沒收到任何催繳通知書或簡訊,是跟誰催繳?就在我覺得非常氣憤的時候,我姐姐在旁邊跟我說:「唉!算了啦!沒有多少錢,繳一繳省得麻煩!」這怎麼可以,我們會計人的每一筆錢都要有合理性支出,於是我上「桃園市政府-市政信箱」線上申訴,因為如果是自己逾期,小市民我,非常甘願繳這筆罰款,但「未經催繳、未合法送達」就開罰11張,在法治國堅持實體正義的前提,必須先檢視程序是否正義,因為『程序不符,實體不究』我提出以上的質疑。

    
非常值得讚許的是,現在市政信箱都非常有效率,隔天就回覆「本案已移轉舉發單位查證中,舉發機關查復會依案件複雜度有不同的工作天數,另繳款期限已於本處收受您的申訴書即凍結,可暫緩繳納,請靜候查復通知。」很快的在申訴後的第18天收到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北區工程處的回函,說明本處同意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從寬認定撤銷告發;二天後又收到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回函「同意撤銷違規舉發案,以『免罰』結案。」 就這樣申訴成功,省了3,300元。你們知道一張罰單從申訴到收到結果要花多久?其實平均來說最久是1個月,但大部分民眾還是覺得麻煩,又要耗時耗力,寧願『算了』花錢了事!

   
還有一個案例是我的客戶的廠商被員工檢舉,因為未備載出勤紀錄,被勞動局開罰9~45萬,問我能幫他處理嗎?(突然覺得這是會計的服務範圍嗎?)不過當我深入了解問題後,我的正義魂又上身了!這個廠商是做汽車材料買賣,因為公司規模小,所以未要求員工打卡或記載出勤紀錄,送貨有任何狀況只需電話回報,但這位新來的員工卻刻意不配合司機主動回報制度,工作態度又不好,做半個月就不做了,離職前結算薪水還在公司門口叫囂,大鬧到晚上八點才離開,讓雇主心生畏懼,後來跟同行聊起這件事才發現這名員工都是用相同的手法賺取檢舉獎金,雇主自知理虧,也只能『唉!算了』。

其實當時我有詢問過勞資專家,他說9~45萬的罰緩,如果只罰最低額9萬就應該要偷笑了

既然如此,我就姑且一試,在回函的「陳訴意見書」上據實陳訴,一個月後收到勞動局的裁處書,你們知道結果如何嗎?姑念是初次違規,且有確實改善的善意立場,所以減輕處罰至法定罰緩最低額9的三分之一即3萬元,足足幫廠商省了六萬元

   
所以,不論「省3,300元或六萬元」,只要不合理,就該為自己爭取,所以,以後請別再說「算了因為合理的權益要靠自己去爭取

 

 

聚會地點:中正紀念堂 國家音樂廳 地下一樓 國際會議室
聚會時間:每個月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五 18: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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